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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2022-05-31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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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勉县“11366”发展战略,着力实现建设汉中副中心城市、全省现代材料示范基地和撤县设市等目标,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积极吸引优秀人才来勉兴业,蓄智助力勉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重点引进对象为工业经济、乡村振兴、文化旅游、城市建设和教育卫生等方面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三条  在勉县以外工作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主要包括:

(一)勉县籍(籍贯或原户籍为勉县)人才;

(二)配偶、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在勉县工作且常住户口在勉县的人才。

第四条  非勉县籍教育、卫生、公安等领域县内紧缺专业人才愿意长期来勉工作、生活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五条  通过汉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第三章  引进原则
第六条  坚持自愿、公开、平等、择优、德才兼备的原则引进人才,既考虑引进人才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也注重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引进人才要有服务勉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意识,秉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最大程度发挥人才效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良好,爱岗敬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

第九条  进入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具备公务员或参公身份,且已在省、市登记备案,年龄原则在45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科级干部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  进入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才应取得初级以上职称(其中:学校、医院等单位工作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可放宽至全日制大专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历(有任职和最低服务年限的应达到相关年限要求),年龄原则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一条  通过汉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应具备招聘公告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和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二条  进入各类学校或医疗机构(公立医院或乡镇卫生院)人员应具有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十三条  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符合引入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六条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或学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等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引进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有空编情况下进行,严禁超编引人。

第十八条  根据拟引进人才原工作单位性质、专业技术特点和业务能力等,原则引进到相应行政层级单位,引进人才在勉工作不低于5年。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引进人才服从组织人社部门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二十条  调动引才:

(一)个人申请。引进人才向相关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勉县人才引进申请表》(详见附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引进人才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向县委组织部提交申请;引进人才为专业技术事业干部的,向县人社局提交申请。

(二)资格审核。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对申请人员的身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发放调档函;经审核不适宜的,予以退回申请。

(三)档案审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对申请人员的档案进行审查,看档案材料是否齐全,进入单位手续是否齐备,重点审查引进人员的“三龄两历一身份”。

(四)确定岗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会同县委编办,根据全县人才需求情况和编制情况,根据个人申请,与申请人就工作岗位安排进行双向沟通,经审核符合引进条件的,提交勉县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五)考察体检。对申请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工作匹配度进行考核考察。按照最新《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进行体检,提交近期体检报告。

(六)公示公告。对考察和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员,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七)调动入职。经考察体检合格,并经公示、审定无异议后,分批提交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县人社局局务会研究通过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汉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通过与县委编办核实各单位自然减员、空缺编等情况,向各用人单位摸底了解人才需求状况,拟定事业单位高层次招聘计划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报汉中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后的一个月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户口可迁至勉县,由县公安局积极配合落实。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的,如我县有符合条件的用人岗位需求,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积极推荐就业。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托由县教体局负责协调,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提出租住申请后,经用人单位、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共同审核,由县住建局预留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安排入住。

第二十六条  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优秀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补助;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优秀人才给予10万元安家补助。安家补助按年度分五次划拨,每年划拨20%,对未能在我县工作满5年单方面离开的人才,已发放的安家补助必须全额退返。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成立勉县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主要负责人组成。引进人才相关保障工作在县委牵头下实施,由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第二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引进人才制度,定期与引进人才谈心谈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状况,加强思想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具体问题,提供贴心服务。

第三十条  对表现优秀的引进人才,列入后备干部智库,在评优树模、培养使用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勉县县委组织部、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