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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2022-02-2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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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全营造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凝聚加快三个勉县建设、同步全面小康强大合力,根据汉中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三项机制”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汉中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推进三个勉县建设过程中出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轻微违纪,但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其干部。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的实施主体和容错纠错的认定机关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章  政策界线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律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六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七条  容错纠错应当鼓励改革创新,在破解制约经济发展瓶颈、促进追赶超越发展中,鼓励、支持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用好用活用足中央和省、市、县各项优惠政策,尝试新的改革措施和办法;法律和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可积极探索创新,对先行先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跟进,认真研究;对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提出的符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经济社会效果良好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大力支持,排除干扰,全力推动实施。

第八条  容错纠错应当立足实事求是,坚持严肃执纪执法与支持改革发展相协调,实事求是地处理改革探索和开拓创新中出现的问题,结合第七条中十个区别开来要求,坚持用五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追赶超越发展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二)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三)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五)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经济社会危害。

第九条  容错纠错应当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累犯与初犯的界限,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对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

第十条  审慎容错纠错。容错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精准适用情形,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对能按照中省市能上能下有关规定需进行问责调整的,不适用容错。

第三章合理容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经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进自主改革、试点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无先例遵循、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根据现有制度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有效管用的微观制度,或者对尚无明确规定的领域或事项,主动做好制度设计和创建,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而引起非议、质疑,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在推动工业翻番、农业倍增、全域旅游、文化振兴、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商贸流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七)在招商引资、商务活动等工作中,为推动勉县追赶超越发展,出现政策把握不准、接待服务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一定影响且情节轻微的;

(八)在脱贫攻坚、亲商助企、城市治理、文明创建、服务群众、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治理和环境整治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九)在处理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中,因积极担当作为、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的;

(十)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

(十一)在征地拆迁、执法管理工作中,因方式方法不当引发矛盾,但未造成重大后果且能积极化解的;

(十二)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三)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四)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二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实施主体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核实期限可适当延时,但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三)认定结论。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核实结5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书面回复。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四)结果反馈。受理机关或部门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论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资料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立案调查违纪违规问题过程中,发现错误行为的动机、性质符合容错条件和适用范围的,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认定,并报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进行免责或减责。

第十四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四章  纠错改正


第十五条  坚持自我纠偏与组织容错相统一

(一)容错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在作出容错认定的同时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整改;

(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应采取函询、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纠错改正;

(三)工作上存在偏差、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正视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积极整改。

第十六条  坚持抓早抓小、分类处置

(一)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二)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三)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据规定予以免责或减责;

(四)对明知故犯、隐瞒问题、拒不改错的,或者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或者与他人串联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的,应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第五章   澄清保护

第十七条  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反映问题失实的,及时通过谈心交流、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八条  严处诬告行为。党员和监察对象诬告陷害他人的,按相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必要的组织处理,并点名通报曝光;其他人员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依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由容错认定机关或部门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帮助其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公正核查处理。对受理的举报信件,要依法依规、集体研判、严格甄别,分清诬告、错告和正常举报。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为干部提供政策和法纪咨询,帮助其解决在干事创业中遇到的政策和法纪方面的疑问。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胆选拔任用。支持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正常使用知错能改、敢闯敢试的党员干部;对在加快三个勉县建设中敢于担当、善于创新、努力突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干部,依据中省市鼓励激励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符合容错免责的,不再追究容错对象所涉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正常使用。

(四)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的浓厚氛围。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办)、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委办公室商纪委、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