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五个扎实”要求,健全完善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激励全县广大领导干部在推动新时代追赶超越发展、加快建设“三个勉县”步伐中积极作为,主动担当,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三项机制”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的实施办法》、《汉中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领导干部在推进“三个勉县”建设中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慵懒散慢虚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机制。干部正常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权责一致、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下,以政治表现为基本依据,主要通过不胜任岗位调整、工作不力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调整4个方面疏通下的渠道。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和降职等。
第二章 不胜任岗位调整
第六条 主要运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和县直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镇(街道办)和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镇(街道办)和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重点工作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市行业后3位或全县末位的镇(街道办)和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五)个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或者测评总体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六)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较差等次,或处于本组别考核末位且任务未完成的镇(街道办)、部门单位,下一年度一般不考虑提拔产生科级领导干部。
第八条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指标,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市前3名或连续两年排名全省后3位的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力,受到省委、省政府批评,或者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且问题严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四)帮扶单位驻村扶贫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五)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领导干部。
第三章 工作不力调整
第十条 主要依据在党的建设、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方面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推进不力的情形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县委关于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到位,经督促后仍无改进,受到市委或市级及以上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执行力不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解决率和群众满意率不高,连续两次在全县基层党组织“两力两率”测评中排名末位或在全市“两力两率”测评调查中造成不利影响的镇(街道办)、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干部;
(四)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督执纪责任不到位,查处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六)对群众反映、上级指出的问题查处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群众反应强烈,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或者当年被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通报3次环境违法问题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对本辖区发生的生态恶化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领导干部;
(三)未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导致辖区或行业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恶化事件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四)辖区内污染物总量减排五项指标同时未能完成全年目标任务60%的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工作领域内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有关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县委、县政府责任追究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有关领导干部;
(四)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问题,或严重影响我县声誉的集体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在全县公众安全感测评中,连续两年处于全县末位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县直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干部;
(四)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依据推进“三个勉县”建设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对在党的建设、精准扶贫、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全域旅游、生态环保、乡村振兴等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方面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县末位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承担省、市、县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工、完工或面向群众开放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且排名全县末位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四)对在扩大有效投资工作中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县末位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 依据推进创建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在各类创建工作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二)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措施不力、进展不明显,严重影响全县创建工作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三)未完成所承担的创建任务,在全国测评中单项测评被判为“零分”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依据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不力调整的情形:
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不力,营商环境差,群众反响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四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八条 主要根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和日常工作生活、重大事件的表现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根据领导班子研判结果,在班子中搞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内耗严重的;能力素质不足,工作成效一般,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自我约束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一般”、“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测评总体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存在突出问题、被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后态度消极、整改不力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 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同意正式任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所列举的五种问责情形、十种调整情形经问责或提醒、诫勉后没有改正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 不按规律办事,不尊重实际,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搞形象工程,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生活奢靡、贪赌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第五章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二十五条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的领导干部,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应当予以免职。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
第二十七条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六章 调整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由县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办)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调整的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镇(街道办)、有关部门单位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审核,综合分析,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干部群众和上级分管领导意见,并听取本人意见,了解是否具有容错情形,在此基础上形成报告;
(三)报批。县委组织部依据审核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县委审批;
(四)决定。根据县委作出的调整决定,履行相关干部任免程序;
(五)谈话。县委或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告知调整理由,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因不胜任岗位、工作不力调整和不适应担任现职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重新任用的应当从严把握,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七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在县委领导下,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应当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提供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被调整下来的干部应关心帮助,加强对其的跟踪了解,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防止干部“一下了之”。
第三十四条 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不得借机打击报复,不得以组织调整规避纪律处分或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调整。
第三十五条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条件,把不作为、乱作为与因客观条件导致的问题区分开来,把能力素质差、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与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响得票区分开来,支持干部敢于担当,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三十六条 其他需调整的情形,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非科级规格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县委委托其他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