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健全完善鼓励激励机制,引导全县广大干部奋力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高质量建设“三个勉县”新篇章,根据汉中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三项机制”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汉中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勉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奖勤、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鼓励激励工作以实施“五新”战略、推进新时代勉县追赶超越、高质量建设“三个勉县”的实绩为基础,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重点工作成效考核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鼓励激励主要包括评先评优、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和关心关爱等方式。
第二章 目标责任考核鼓励激励
第五条 目标责任考核鼓励激励主要采取单位评先、个人评优和核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单位评先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
(二)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某项工作使县委、县政府或勉县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良好的,授予特别贡献奖(等同于优秀等次、下同),不受优秀比例限制。
(三)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当年工作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批示肯定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良好的,授予特别贡献奖,不受优秀比例限制。
(四)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承担市考指标为我县争取加分占加分总和的30%以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良好,直接授予特别贡献奖,不受优秀比例限制。
(五)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牵头单位主要指标排名全市后3位的,或未完成核心指标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不得列为表彰对象。
第七条 个人评优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按20%的比例确定。
(二)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某项工作使县委、县政府或勉县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表彰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符合称职(合格)等次的,直接确定为优秀,不占本类别优秀名额。
(三)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当年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表彰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符合称职(合格)等次的,直接确定为优秀,不占本类别优秀名额。
(四)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当年被党中央、省委、市委表彰为先进党组织的,党委(党组)书记在年度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类别优秀名额。
(五)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干部当年被授予市厅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类别优秀名额。
(六)镇(街道办)脱贫攻坚工作考核获得优秀等次,且没有其他限制条件的,1名领导(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类别优秀名额;行业部门(单位)年度脱贫攻坚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年度考核中不参加联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类别优秀名额;结对帮扶部门(单位)年度脱贫攻坚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年度考核中不参加联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类别优秀名额;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驻村第一书记、脱贫攻坚工作先进个人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名额。
(七)个人评优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牵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奖金核发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核发
1.县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由县考核办提出奖励方案,按相关程序审定后,县财政局核发相应奖金。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发放,应在干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分档核发。
(1)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提高10%。
(2)当年未完成市考指标且全市排名后三位的部门单位,其党政正职及分管领导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分别按照70%、50%和不予发放的标准执行。
(3)当年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减半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4)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3.县直部门的下属单位考核奖金,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下属单位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和奖励方案,报分管县级领导审定后,分档核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奖励资金自筹,资金来源符合规定,奖励标准不高于县直主管部门。
4.参加县内目标责任考核的中、省、市驻勉单位,其奖金发放参照县级部门单位奖励发放标准和办法,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由各单位自行发放。
(二)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资金核发
1.县级领导依据市对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按照县级目标责任考核同等次奖金标准的1.5倍核发。
2.全面完成市考指标年度任务,或者虽未完成年度指标任务但考核得分列全市前三位,且获得县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县直涉考指标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县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同等次奖金标准的1倍发放。
3.由县考核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奖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审定后,县财政局核拨奖金。
第三章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鼓励激励
第九条 我县被省政府表彰为“争先进位奖”“现代农业强县”“新型工业强县”“生态建设强县”的,按照省、市奖励标准,县上予以配套奖励。
奖励标准由县统计局会同县考核办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 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鼓励激励
第十条 将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核等次作为确定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的前置条件,即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核为良好以上等次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方可评定为优秀等次;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
第十一条 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脱贫攻坚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的,在县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十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评选为县级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的,给予一次性考核奖金1000元;被评为市级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的,给予一次性考核奖金3000元;被评为全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的,给予一次性考核奖金5000元。
第十三条 由县脱贫办依据脱贫攻坚考核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和奖励意见,按有关程序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重点工作鼓励激励
第十四条 全县成功创建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创建工作牵头部门组织考评,提出表彰奖励意见,报经相关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成效明显、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依据重点项目考核办法,由县发改局(重点办)牵头组织考评,提出表彰奖励意见,报请相关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由县经合局牵头组织考评,提出表彰奖励意见,报请相关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对在扩大有效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由县发改局牵头,依据扩大有效投资考核奖励相关规定提出奖励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全面完成“四上”企业培育任务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由县统计局牵头,依据“四上”企业培育考核奖励相关规定提出奖励意见,按照有关程序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在争取项目资金和促进财政增收节支中成绩突出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由县财政局牵头,依据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提出表彰奖励意见,按照有关程序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对推进实施党的基层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考评,提出表彰奖励意见,按照有关程序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优秀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由县纪委监委牵头组织考评,提出表彰奖励意见,按照有关程序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 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好干部鼓励激励
第二十二条 每两年在全县综合评选一次“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好干部,其中科级干部10名,其他干部10名以县委名义授予“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好干部”荣誉称号,并一次性核发3000元奖金。
第二十三条 符合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所在单位近两年目标责任考核至少一次评为优秀等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评选:
(一)县直部门单位科级干部所负责的市考指标全面完成且进入全市前3名,或者本系统工作位列全市行业前3位的;镇(街道办)科级干部分管工作位列18个镇(街道办)前3位的;
(二)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者创新典型做法受到市厅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并在辖区范围内推广的;
(三)在关键时期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敢于担当,实绩突出的干部。
第七章 选拔重用
第二十四条 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党政正职拟交流重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连续三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破格提拔。
第二十六条 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镇(街道办)和县直部门(单位),党政正职优先提拔重用,在单位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第二十七条 在党的建设、脱贫攻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治理、综治维稳、乡村振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县委、县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干部,或单项工作经验被市级以上推广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注重提拔重用长期在条件艰苦、任务繁重岗位默默无闻、埋头苦干、做出实绩的干部。
第二十八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及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事业单位优秀干部,符合相关任职资格条件,可经公务员调任程序调入或按政策经换届选举进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九条 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人选酝酿时予以倾斜。
第三十条 在追赶超越、脱贫攻坚、推进“三个勉县”建设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章 关心关爱
第三十一条 对各类考核优秀、受到表彰奖励、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优秀干部,可加强重点培养,优先安排外出挂职锻炼或培训学习。
第三十二条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同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同分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谈话一次。在执行重要任务、完成重点工作、发生重大变故以及干部思想负担重、精神压力大、现实顾虑多等节点,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探访慰问,疏导缓解压力,加强人文关怀。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对因工作原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单位应当按照其日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十四条 对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带班人员,节后要及时安排补休。确因工作原因不能补休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正常休息日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法定节假日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补助。
第三十五条 单位每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适时组织举办职工文体活动,必要经费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列支。保证干部合法权益,把干部依法依规按政策享有的其他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第三十六条 关心关爱干部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领导班子研判、干部考察内容。
第九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七条 鼓励激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考核办组织实施。涉及考核结果评定和认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 对在推行鼓励激励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镇(街道办)、各县直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除有明确规定外,各受奖单位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奖金发放到个人。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委组织部、县考核办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