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孕期、哺乳期请长假的女党员,除了在产假期间或因某些特殊原因经组织同意可以暂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其余假期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应提前通知她们参加。当她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时,党组织要尽可能提供必要的帮助,保证她们能够参加。
2.与城镇非农业人口结婚并与配偶生活在城镇、未取得城镇户口的农村党员,与外地人口结婚并与配偶生活在外地、未取得城镇户口的党员。如果有工作单位,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并参加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或没有工作单位,则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当地社区党组织,并参加那里党的组织生活。
3.请长假去外地工作、生活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新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的党组织,并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
4.党员请假出国(出境)探亲或办理其他私事、劳务输出、自费留学(含伴读)等,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农民党员保留在乡镇党委),停止党的组织生活。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